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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网页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新闻来源:旭冀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0-07-17

【案情介绍】


“金迅财经”V1.0软件系统及其项下的“交易宝”是山东金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网站系统。金迅公司发现宜昌艺维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堆金域”网站中的“转让宝”网页,在整体版式结构、企业标识位置、标题栏设置、背景图片文字选取、文字图片布局等方面均与金迅公司的网页内容相同,给公众造成了混淆。金迅公司认为艺维佳公司未经许可,完全抄袭其网站内容,侵犯了金迅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即撤销侵权网站现有的所有内容,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金迅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金迅公司主办的“交易宝”网站首页在山东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均登记为金迅公司,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8年6月15日。“交易宝”首页在内容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艺维佳公司主办的“堆金域”网站首页“转让宝”系委托他人设计,委托协议约定案外人负责页面设计等网站建设,艺维佳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享有网页(包含文字、图片及其组合)的版权。从协议内容看,被控网站在2018年6月25日以后交付艺维佳公司使用,其建成时间晚于金迅公司网站发布时间,被控网站设计者具有接触“交易宝”网站的可能性。通过比对,被控侵权的“转让宝”网页与“交易宝”网页在整体排版布局、栏目设置及内容编排、字体选择及颜色等方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二者构成了实质相似。艺维佳公司虽不是“堆金域”网站的直接设计者,但其作为委托人要承担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侵犯网页版权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艺维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迅公司“交易宝”网页的著作权,删除侵权网页内容,并赔偿金迅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万元。

 

【案件评析】


一、网页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两个特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如何判断网页设计的独创性是认定其属于作品的关键。目前互联网上的网页几乎可以包括著作权法中列举的各种作品形式,但又不能简单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涉及版权问题的网页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网页上的文字、图像、音乐、视频等内容,另一部分则是网页的整体版式,包括界面设计、栏目布局、标签位置等。网页上的文字、图像、音乐、视频等内容应当受到版权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第二部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主页的整体版式是网页最能给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体现了一个网站的风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目前主页设计是模块化设计,模块化设计导致主页设计中存在趋同性的特征,对此难以保护。


本案中,“交易宝”网页除具有一般网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整体体系构成、栏目索引及排列设计、标题和图片文字内容的取舍或组合等方面,与网站各页面有机联系,网页内容在选取和编排上均为方便用户体验及网站整体服务,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网页中的排版、文字图片内容均可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应认定为该网页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金迅公司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交易宝”网页,其对“交易宝”网页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网页设计如何认定侵权


认定侵权也须满足两个要件:接触加实质相似。本案中,二公司经营范围高度近似,案涉网站“交易宝”和“转让宝”均为债权交易担保平台,潜在客户群存在交叉,“交易宝”登记的首次发布时间是2018年6月15日,被控“转让宝”网站建成时间晚于上述发布时间,被控网站设计者具有接触网页的可能性。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所谓实质相似,也即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存在相似。判断网页设计是否构成实质相似,需对网页的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组合等独创性部分进行比较。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转让宝”网页虽然在导航条项目、背景图片以及网页中的细小文字内容等方面与金迅公司“交易宝”网页存在差异,但二者在网页整体的排版布局、栏目设置与排列、图标设计与内容编排、字体选择及颜色等方面的表达形式均高度近似。二者构成实质相似的部分属于金迅公司在网页版式设计、内容取舍与组合上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因此,应认定“转让宝”网页构成侵权。


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计算机网页设计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不同概念,侵犯网页设计的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同时侵犯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二者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明显不同,计算机软件的实质相似需通过软件代码的对比,并结合软件存储介质、软件安装过程的结果以及软件存在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系统软件缺陷等方面进行对比判断。本案中,金迅公司虽同时也是“金讯财经软件系统”的著作权人,但并无证据表明被控侵权的“转让宝”所在网站除首页外的其他内容均构成侵权,故金迅公司请求撤销被控侵权网站的所有内容不应得到支持。


艺维佳公司抗辩称其不是被控侵权网页的直接设计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作为委托人在网站项目完成后即享有设计开发网页的版权,应承担侵犯“交易宝”网页版权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超过了被控侵权网站的制作成本,旨在通过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流量和注意力是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企业越来越意识到依托门户网站、电子平台吸引注意力的重要性,作为企业的电子名片,官方网站及APP乃是引流的首要环节,网站布局、文案设计、功能模块等都是企业建立信誉度和美誉度的窗口。网页设计保护与计算机软件系统保护同样重要,企业在对官方网站及APP进行运营投入的同时应注意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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