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将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迎来了终审结果。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肖像权。
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判决不构成损害肖像权。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保住了自己的“乔丹”商标,可以放下包袱进行第二轮IPO冲击。
二者logo乍看很相似,但也有不同
“乔丹体育”是一家中国公司
1990年代开始,品牌意识增强的晋江鞋厂掀起改名潮——“三兴”变为“特步”,“别克”更名为361度,“求质”变成“安踏”,2000年,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被更名为“乔丹体育”。
乔丹公司更名那一年,大洋彼岸的迈克尔·乔丹已经赢得6枚NBA总冠军戒指,是篮球乃至体育界最具影响力的球员之一。
当时,公司计划2012年3月登陆上交所,发行新股1.13亿股,募集10.64亿元。若能成功上市,乔丹体育应是“A股体育品牌第一股”。
然而,就在上市的冲刺阶段,沉默已久的“飞人”迈克尔·乔丹看准时机,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控诉后者侵害商标权和姓名权。
从2012年开始,球星乔丹就在中国打过一系列关于“乔丹”的商标的官司,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有的是涉及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有的是涉及侵害肖像权。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就保护谁,也有例外:“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016年最高法判决,球星乔丹对于“乔丹”这两个汉字有“在先权利”,从而裁定撤销乔丹公司3个中文汉字的“乔丹”注册商标。但是要说明,球星乔丹的胜诉是一场“惨胜”:
第一,被撤销的“乔丹”汉字商标属于中国乔丹公司新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分别注册在第25类、第28类和第32类商品上,即婴儿全套衣、婚纱、体育活动器械、啤酒等上,而不是“乔丹体育”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上的“乔丹商标”。为什么?因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效是5年,乔丹直到2012年才对“乔丹”商标提起诉讼,过了撤销时效。
第二,当年最高法认定球星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再说说这次,那个篮球手的剪影的图像商标,乔丹认为这个剪影侵犯自己的肖像权。看到这个照片后,很多消费者想到的是那张经典的乔丹起跳投篮的照片,但是,这个剪影很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因为没有脸!最高法认为这个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所以不认可这商标侵犯了乔丹肖像权。
所以说,在错过对“乔丹”运动鞋汉字商标的撤销时效后,再加上乔丹团队之前对中国市场太不重视,终于“生米煮成了熟饭”;另外,对中国的乔丹公司来说,这8年的官司打来也是如履薄冰,错过了2012年前后IPO的时间窗口,毕竟“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当初企业蹭流量,等到上市时就会受到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严格审视,才会遭此一劫。
“维权趁早”“上岸趁早”是这起历时多年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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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