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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周黑鸭:“周本黑”,你成功引起了我的注意!

新闻来源:旭冀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10-10

  


一只鸭子,经过拆解和卤制,从鸭头到鸭脚,从鸭舌到鸭心,全身上下都散发着无穷无尽的诱惑。

说起做鸭食品品牌,周黑鸭在业内的地位也可以用响当当这个词来形容。但是,周黑鸭的发展却受到了诸多假货以及山寨品牌的诸多烦扰!而不得不加大打击侵权山寨的力度,多次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前不久,周黑鸭就赢了一场官司。法院认定北京某酒家未经“周黑鸭”商标权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5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5日,周黑鸭对第18233444号“周本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等商品上,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拥有的已驰名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2011年5月27日商标局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第6313764号“周黑鸭 ZHOU HE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等商品上。)

3、争议商标的注册的行为是傍名牌、搭便车、恶意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法律秩序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商标局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局审理认为:

1、争议商标“周本黑”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周黑鸭”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牛肚、家禽(非活)、肝、捣碎的香肠、板鸭、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板鸭、肉、豆腐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引证商标一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周本黑”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熟蔬菜、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存在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造成对商品提供者的误认,进而损害相关公众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起着重要的作用。品牌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了!市场上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对正牌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建议企业在做大做强品牌的同时,要注意监测市场品牌发展情况,一旦出现山寨侵权情况,果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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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高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