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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吃鸡"商标被驳回,是什么原因呢?

新闻来源:旭冀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04-25

  

  说起“今晚吃鸡”你想到的是什么呢?你觉得这个有显著性吗?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今晚吃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今晚吃鸡”被指系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蓝洞子公司不服,起诉国知局至北京知产法院。



  原告起诉称,诉争商标“今晚吃鸡”并非第9类商品领域的日常用语或普通商贸用语,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商评委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今晚吃鸡”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性。


  


  关于第25201461号“今晚吃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株式会社蓝洞


  申请人因第25201461号“今晚吃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媒体报道证据、相关辞典释义、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相关网络百科词条、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日常用语,其注册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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