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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知识产权新规

新闻来源:旭冀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01-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2、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3、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3. 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 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5. 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4、《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5、《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全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工作水平,支撑本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对《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6、《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该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法院网)

7、商标局: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2019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文本。现将2019文本修改内容予以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申请日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内容一并公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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