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政策补贴
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
2.补贴资金标准:一次性50万元;
3.已获得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仍可参加“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评选,如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区级已补贴资金部分将予以抵扣。
二、获科技类认定的企业与项目
政策补贴
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奖励方式;
2.获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奖励5万元;
3.获上海市卓越创新(含试点)企业的,区奖励5万元;
4.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的,区奖励:国家级5万元、市级3万元;
5.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区按国家和上海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获火炬计划项目的,但没有资金支持的,区奖励3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有资金支持的,区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的50%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获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但没有资金支持的,区奖励3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有资金支持的,区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的50%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区奖励2万元;
9.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百佳、自主创新十强的,区奖励:百佳项目2万元、自主创新十强项目3万元;
10.获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区奖励5万元;
11.获优秀、合格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区奖励:优秀10万元、合格5万元;
12.获其他国家或上海市科技类认定的企业与项目,区奖励:国家级3万元、市级2万元。
三、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政策补贴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励人民币40万元;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奖励人民币60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四、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政策补贴
对于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政策补贴
经专家认定后,按项目实际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政策补贴
经专家认定后,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培育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
政策补贴
对被列为静安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八、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政策补贴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中国专利优秀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二、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
4.该条政策对于每件发明专利的奖励均为一次性,按照就高原则,不可重复奖励。
九、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政策补贴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年人民币1000元年费资助,共两年(第二年、第三年);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5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元;
4.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含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6.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十、支持举(承)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政策补贴
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
2.举(承)办国家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区按举(承)办活动综合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举(承)办市级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区按举(承)办活动综合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举(承)办区级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区按举(承)办活动综合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补贴资金最高标准: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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